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一定金额在税前扣除;
扣除标准: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 15000 元的医药费支出部分,为大病医支出,可以按照每年 8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扣除方式:
(一)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
(二)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三)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提供资料:
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