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承租房屋支付的租金可以按一定金额在税前扣除;

扣除标准:

(一)直辖市、省会(省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注为每月 1500 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 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1100 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 100 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800 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扣除方式:

(一)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二)住房租金有承租人扣除;
(三)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提供资料:

住房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