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帮个人求助信息发布条款》

关爱帮”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关爱帮(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为陷入贫困残疾人(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发的有效期内的残疾证),提供个人残疾贫困求助信息发布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仅为发起人、求助人、收款人与赠与人提供技术服务的网络渠道。通过平台发布的信息为个人贫困残疾求助信息,非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禁止通过平台为任何慈善组织或慈善募捐项目发布募捐信息。

发起人、求助人应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发起人、求助人应遵守公序良俗,诚实守信的发起个人贫困残疾求助项目。

平台不向发起人及求助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对最终赠与款项金额做任何承诺。

第一条 求助信息发布资格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作为发起人通过平台发布个人贫困残疾求助信息,发起人应当为求助人本人或求助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委托授权代理人。

2.若发起人非求助人本人或监护人、近亲属,发起人应合法取得求助人授权,按照求助人意愿发起个人贫困残疾求助项目,否则平台有权终止提供平台服务及各项功能。涉嫌犯罪的,平台有权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3.禁止冒用他人名义、伪造身份、伪造材料等发布个人贫困残疾求助信息。一经发现,平台有权终止提供平台服务及各项功能。涉嫌犯罪的,平台有权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二条 求助信息内容

1.发起人发布内容必须完整、准确、真实、及时、合法,无虚构或隐瞒情形。

2.发起人、求助人发起个人贫困残疾求助项目,仅能基于平台的定位,按照赠与人确认的用途,用于求助人本人残疾康复,残疾人就创业必需品购置,家庭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改造等所有关于残疾人的生活、康复、就业、创业等合理费用支出。

3.发起人应按平台规定,提交发起人及求助人身份信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开具的残疾证明等真实材料。

4.发起人应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提供资料并公开求助人的以下信息:残疾种类等级等情况;家庭经济状况;预期款项用途;是否享受低保;是否建档立卡贫困户;获得政府医疗救助等情况,在本平台及其他平台求助情况,平台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求助后还应该说明款项或物资使用进展,赠与款项的具体使用情况。对于以上信息,求助人可自行提供证明材料,也可邀请第三方协助佐证。

5.医疗机构必须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国内二级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不包括诊所、联合病房、家庭病床、护理、休养或戒酒、戒毒等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机构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

6.家庭经济状况信息,主要是家庭年收入、金融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股权、理财产品、基金、信托产品等)、房产、车产、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其他财产的信息,以及债务等信息。

7.家庭范围,包括求助人及其配偶、求助人子女、求助人父母的家庭,以及根据平台要求说明对求助人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等扶助义务的其他亲属的家庭。

8.所筹款项原则上仅限于国内的残疾康复、残疾人就创业必需品购置,家庭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改造等所有关于残疾人的生活、康复、就业、创业等所必需的、基本的、合理的费用。

9.发起人求助信息中设定的目标金额应当与残疾康复,残疾人就创业必需品购置,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等所必须的费用保持一致或误差最小,不得虚报用途、夸大目标金额。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单次求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10.平台有权要求发起人、求助人相应提供、补充提供以上信息的证明材料、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材料,平台有权根据证明资料独立判断,个人贫困残疾求助项目是否符合平台规则。

11.平台认定发起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被质疑的,平台有权要求发起人补充相关材料,暂缓发布个人贫困残疾求助项目,直至平台查明情况。

第三条 求助信息发布责任

1.发起人及求助人应实时在平台更新求助人的信息资料和个人贫困残疾求助项目进展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禁止同一求助人同时发布两个以上(包含两个)个人贫困残疾求助项目。若经平台发现或被投诉同一求助人同时发布两个以上(包含两个)个人贫困残疾求助项目的,平台有权终止该求助人相关项目,并将赠与款项全部退还赠与人。

3.平台为求助人、发起人发起个人贫困残疾求助项目提供服务,以及赠与人同意赠与款项,是基于求助人、发起人尊重公序良俗、诚实守信的发起个人贫困残疾求助项目。若平台发现发起人、求助人有任何虚假、伪造和隐瞒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或由第三方协助提供不真实文案、诊断证明文件,作弊转发项目等)、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超出合理求助金额及用途、不能提供平台要求的证明材料、违背公序良俗、违背伦理道德、有悖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能有效解释质疑等情形,平台有权独立判断并采取终止个人贫困残疾求助项目等措施,将赠与款项退还赠与人。赠与款项已提现的,平台有权要求发起人、求助人、收款人予以返还,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平台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移送公安机关、提起诉讼、列入失信黑名单等。

4.发起人、求助人应保证其发布的内容、图片、资料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及其他合法权利,不得冒用他人信息发布求助信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若发起人、求助人违反前述约定的,由发起人与求助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因此给平台造成损失的,平台有权要求发起人、求助人赔偿平台的全部损失、消除不良影响。

5.平台有权随时独立判断或依据国家宏观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的调整,视情采取警示、删除修改相关内容、限制功能、暂停服务等处置措施,对发布信息进行调整、下线,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无需事先通知。

第四条 求助项目终止

1.如无特殊原因,自个人求助信息发布之日起30天为求助期,求助期满后将终止个人贫困残疾求助项目。如达到求助目标金额,则该个人求助项目提前终止。在求助期内,如果目标金额未达到,发起人可提前终止项目。

2.如求助人由于疾病或其他原因死亡、不再继续求助,发起人、求助人应出现前述情形后48小时内通知平台并公示。平台将终止该个人贫困残疾求助项目

第五条 赠与款项提现与支付

1.发起人按照平台的要求提交申请资料,自平台审核上线后向赠与人公示,公示期间至少24小时。公示期内赠与人无异议的,才能提现。

2.平台将于发起人提交的提现申请通过公示,且公示期间赠与人无异议或社会无质疑后,将实际收到的赠与款项支付至求助人或收款人的银行账户。

3.平台有权随时根据独立判断,视案例风险情况,决定将赠与款项进行对公打款(直接支付给医疗机构、慈善机构等)、分批打款等相关操作。分批打款的,自第二批打款开始,求助人后续均需要提交并公示足以覆盖之前赠与款项的残疾康复,残疾人就创业必需品购置,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等费用票据,否则平台有权不予通过提现审核并且拒绝打款。非首次发起求助的,自第二次发起求助开始,求助人后续均需要提交并公示足以覆盖之前赠与款项的相关费用票据,否则平台有权不予通过提现审核并且拒绝打款。

4.发起人应于个人贫困残疾求助项目符合平台要求的提现或退款条件时,尽快提交提现申请或退款申请(退款指发起人将赠与款项退还赠与人)。若发起人自其项目终止90天后仍未申请提现或退款,或未能提交有效资料通过提现审核、公示,平台会自动将赠与款项原路退还赠与人。

5.赠与款项提现前求助人死亡的,发起人申请提现时应如实公示求助人已死亡的情况,并公示求助人求助期间已发生的残疾康复,残疾人就创业必需品购置,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等费用支出凭证,平台审核通过后,将对应款项支付到求助人收款账户或求助人指定收款人账户。

6.赠与人向发起人、求助人的赠与是附条件的赠与,赠与款项应当用于残疾康复等赠与人认可的用途。如求助人死亡,尚未使用的赠与款项不属于求助人的遗产,应该及时退还赠与人,不能进行继承、使用或用于偿债等。

第六条 赠与款项使用

1.发起人、收款人有责任和义务监督赠与款项全部用于求助人的残疾康复

2.发起人应当定期或根据平台的要求,提交并公示求助人残疾康复情况说明、赠与款项使用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直至赠与款项使用完毕。

3.如发起人、求助人申请变更合理用途的,需向赠与人公示理由,公示期至少72小时。在赠与人无异议的前提下,赠与款项可用于捐赠给具有同类残疾康复求助项目或其他救助项目的慈善组织及其他合理用途。赠与人未明示不同意变更用途的,即为赠与人无异议。对于明示不同意变更用途的赠与人,发起人、求助人应按比例及时向其退还赠与款项。

第七条 赠与款项退还

1.求助人死亡、不需残疾康复治疗、不再继续残疾康复治疗,平台有权终止求助项目,要求求助人或发起人、收款人返还剩余赠与款项,返还的赠与款项将退还赠与人。

2.若发起人、求助人未能提供平台要求的材料(包括未能在平台要求的合理时间内提供平台要求的资料)、未能按照平台要求公示信息,经过平台通知后仍不提供、不公示,平台有权终止求助项目,要求发起人、求助人、收款人全额返还赠与款项或剩余赠与款项,返还的赠与款项将退还赠与人。

3.若发起人、求助人、收款人未按约定使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挪用、盗用、骗用等行为,平台有权终止求助项目,要求发起人、求助人、收款人全额返还赠与款项,返还的赠与款项将退还赠与人。

4. 若求助人本人、求助人的监护人、对求助人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等扶助义务的人或组织有能力承担残疾康复,残疾人就创业必需品购置,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等费用的,或求助项目存在违背公序良俗、诚实守信的情形,平台有权终止求助项目,要求发起人、求助人、收款人全额返还赠与款项,返还的赠与款项将退还赠与人。

5.若发起人、求助人在“关爱帮APP”个人求助平台发起求助后,交通事故肇事人等责任方支付了赔偿款项的,发起人、求助人应在收到赔偿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在赔偿款项的范围内相应退还赠与款项。

6.发起人、求助人、收款人收到平台要求退款的通知后,应该按照平台通知的退款期限及退款路径退还赠与款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其他

1.发起人、求助人发起个人贫困残疾求助项目即表明接受本发布条款的效力,遵守本条款的各项约定。

2.本发布条款为平台《用户协议》的一部分,具有共同的法律效力。如发起人、求助人违反本条款的各项约定,平台有权要求根据《用户协议》及本条款的约定追究发起人、求助人的法律责任。

3.本发布条款未尽事宜,平台可另行发布补充条款。

4.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本平台负责解释本发布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