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展商客商供需对接会服务协议

本服务协议双方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使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展商客商供需对接会”系统(下称“对接会系统”)的用户(下称“用户”)。本服务协议阐述之条款和条件适用于用户使用对接会系统的各种工具和服务。请仔细阅读本用户协议,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按钮后,即视为接受并同意遵守本协议约定。

一、服务条款的确认和接纳

1、对接会系统的各项服务的所有权和运作权归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贵公司确认:本协议条款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始终有效,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或双方另有特别约定的,依其规定或约定。

2、本服务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所有对接会系统已经发布或将来发布的各类规则。所有规则为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对接会系统有权根据业务需要酌情修订“条款”,并以网站公告的形式进行更新,不再单独通知贵公司。经修改的“条款”一经对接会系统公布,即产生效力。如不同意相关修订,请贵公司选择停止使用“服务”。如继续使用“服务”,则将视为贵公司已接受经修订的“条款”。当贵公司与对接会系统发生争议时,应以最新的“条款”为准。

二、账户安全

登录成功后,可以根据对接会系统规定更改密码。您应谨慎合理的保存、使用贵公司的账户信息,且须对该用户名、密码下发生的所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发布信息、网上点击同意或提交各类规则协议等)承担责任。您同意:1.如发现任何人未经授权使用贵公司的用户名、密码等账户信息,或发生违反保密规定的任何其他情况,您会立即通知对接会系统;2.确保您在每个上网时段结束时,以正确步骤离开网站。对接会系统不能也不会对因您未能遵守本款规定而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毁损负责。您理解对接会系统对您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时间,对接会系统对在采取行动前已经产生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贵公司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有法律规定或司法裁定,且征得对接会系统的同意,否则,贵公司的用户名和密码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赠与或继承。

三、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1、贵公司有权根据本服务协议的规定及对接会系统上发布的相关规则,利用对接会系统登陆、修改及更新贵公司相关信息,自由展开对接,享受对接会系统提供有关信息服务及参加各项撮合活动的权利。

2、贵公司有权自己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配对企业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此基础上对是否与配对企业达成交易自主做出商业判断和决定,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贵公司的判断和决定不依赖于对接会系统的任何介绍、陈述、声明、保证或推荐,也不会因此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任何的索赔、要求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补偿、费用要求等。

3、贵公司对对接会系统提供的服务内容事先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并在独立考查、自主判断的基础上,自愿接受;同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供对接会服务过程中将贵公司信息提供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分支机构、海外分/子行,并同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对接会服务之目的合理使用相关信息。

4、贵公司有义务确保向对接会系统提供的信息完整、真实、准确且无任何重大遗漏或隐瞒;有义务对对接会系统提供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配对企业的信息)进行保密,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5、贵公司自行负责所派出参加实地考察或谈判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如发生任何意外,将不追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责任;同意在进行实地考察和谈判活动期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及举办对接会对接活动的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旅游服务协议。如违反上述规定所引起的一切后果,贵公司自行承担责任。

6、贵公司同意如经撮合服务与其他配对企业达成交易意向,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选择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分支机构、海外分行及附属公司为交易提供融资、财务顾问等后续服务。有关后续服务的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协议。

7、为开展对接会服务,加深双方了解,您同意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分支机构、海外分行开立对公账户并开展业务合作。

8、贵公司清楚了解在开展对接会服务可能会采集贵公司员工的肖像或使用其姓名用于内部存档、对外宣传等目的。贵公司会在派出员工参与对接会服务活动之前取得他们的许可,如包括贵公司员工在内的任何第三方因此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张侵权或赔偿,相关费用、赔偿金由贵公司承担。同时贵公司需提供全力支持,防止因上述侵权或可能的侵权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取得第三方授权等,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9、贵公司知晓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提供撮合服务将投入时间、金钱、人力等成本,承诺将配合对接会系统安排的各项活动,如无合理原因拒绝参加相关活动,将承担相应损失并理解对接会系统将有权拒绝接受贵公司参加其他撮合服务活动的申请。

10、本协议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贵公司同意严格遵守以下义务:

10.1 不得传输或发表: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言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言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

10.2 从中国大陆向境外传输资料信息时必须符合中国有关法律规定;

10.3 不得利用对接会系统从事洗钱、窃取商业机密、窃取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与配对企业洽谈、达成的交易不得涉及假冒、淫秽、毒品、武器或其他违法物项,不得讨论或传播如何规避法律、合规审查;

10.4 不得干扰本平台的正常运转,不得侵入本平台及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

10.5 不得传输或发表任何违法犯罪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伤害性的、庸俗的、淫秽的、不文明的等信息资料。

10.6 不得传输或发表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息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资料或言论;

10.7 不得教唆他人从事本条所禁止的行为;

10.8 除本服务协议、其他条款或另有其他约定外,贵公司不得利用在本平台的账户进行经营活动、牟利行为及其他未经本平台许可的行为。

四、对接会系统的权利和义务

1、对接会系统仅为用户提供信息展示、互动交谈等撮合服务,但并不作为商业交易的直接参与者,不能确保用户及相关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及相关各方履行协议的各项义务的能力,不能也不会控制各方履行协议义务。但将采取措施对用户进行监督评估,并提醒用户通过自己的谨慎判断确定撮合对象及其资信情况。

2、对接会系统将在现有技术上维护整个服务平台的正常运行,并努力改进技术使用户方便、快捷、顺畅开展撮合活动,但对于数据维护更新等原因造成的短时间网络中断,对接会系统不承担任何责任。

3、对对接会系统用户在使用对接会系统中所遇到的各项问题及反映情况,对接会系统应及时做出回复。

4、对于在对接会系统上的不当行为、违法行为或其他任何对接会系统认为应当终止服务的情况,对接会系统有权随时做出删除相关信息、终止服务等处理,而无须征得对接会系统用户的同意。

5、对接会系统有权对用户的信息进行查阅、评估,发现资料存在任何问题或怀疑,均有权向用户发出询问及要求改正的通知或直接做出删除等处理。

五、服务终止

1、服务终止

(1)贵公司同意对接会系统可基于合理理由并经电子邮件通知情况下终止贵公司的“服务”密码、账户或对“服务”的使用。

(2)贵公司有权向对接会系统要求注销账户,经对接会系统审核同意后将注销账户,届时,贵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本协议的合同关系即终止。账户被注销后,对接会系统没有义务为贵公司保留或披露账户中的任何信息,也没有义务向贵公司或第三方转发任何未曾阅读或发送过的信息。

(3)贵公司理解并同意,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关系终止后:

a. 对接会系统有权继续保留贵公司的资料。

b. 贵公司在使用服务期间存在违法行为或违反本协议和/或规则的行为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依据本协议主张权利。

c. 贵公司在使用服务期间因使用服务与其他用户之间发生的关系不受本协议终止影响。

六、关于费用

贵公司理解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履行社会责任,暂不收取撮合服务的服务费用,但是在取得事先同意的前提下依法保留收取相关费用的权利;贵公司同意自行承担与撮合服务有关的所有第三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签证费、会议费、差旅费、翻译费、印刷费、通讯费、食宿费用等。

七、许可使用权

贵公司完全理解并同意不可撤销地授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列权利:

对于贵公司提供的资料,贵公司授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家的、全球通用的、永久的、免费的许可使用权利(并有权在多个层面对该权利进行再授权),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全部或部分地)使用、复制、修订、改写、发布、翻译、分发、执行和展示“贵公司的资料”或制作其派生作品,和/或以现在已知或日后开发的任何形式、媒体或技术,将“贵公司的资料”纳入其他作品内。

八、责任限制及不承诺担保

1、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对接会系统及其所包含的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贵公司的全部信息和服务,均是在“按现状”和“按现有”的基础上提供的。

2、除非另有明确的书面说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对对接会系统的运营及包含在本平台上的信息内容、材料或服务作任何形式的明示或默示的声明、保证或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保证或担保对接会系统所包含的或以其它方式通过本平台提供给贵公司的全部信息、内容、资料和服务、及从服务器或从本网站发出的电子信件、信息没有病毒或其他有害成分。

九、隐私

尽管有前述第八条所规定的许可使用权,对接会系统不会向任何人出售或出借用户的信息,除非事先得到用户的许可;亦不允许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手段收集、编辑、出售或者无偿传播用户的信息。但对接会系统提请用户留意,用户一旦在对接会系统披露资料,该等资料即可能被其他人士获取和使用,同时资料可能在下述情况下部分或全部披露:

经用户同意,向第三方披露;

如当事人是符合资格的知识产权投诉人并已提起投诉,应被投诉人要求,向被投诉人披露,以便双方处理可能的权利纠纷;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或者行政或司法机构的要求,向第三方或者行政、司法机构披露;

根据用户违反中国有关法律或网站政策的情况,需要向第三方披露;

为提供供应商所要求的撮合服务,而必须和第三方分享用户的资料;

其他对接会系统根据法律或网站政策认为合适的披露。

十、通知

1、贵公司应当准确填写并及时更新提供的电子邮件、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联系方式,以便对接会系统或其他用户与贵公司进行有效联系,因通过这些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导致贵公司在使用对接会系统服务过程中产生任何损失或增加费用的,应由贵公司完全独自承担。贵公司了解并同意,有义务保持提供的联系方式有效性,如有需要变更的,应按对接会系统的要求进行操作。

2、通知应以电子邮件形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发送,在电子邮件发出二十四(24)小时后,通知应被视为已送达。或者,对接会系统可通过邮资预付挂号邮件并要求回执的方式,将通知发到用户在对接会系统提供的地址,在该情况下,在付邮当日三(3)天后通知被视为送达。

十一、不可抗力

由于超出合理控制范围以外的原因而使对接会系统迟延或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负任何责任。此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恐怖活动、暴动、罢工、全国性行业政策调整、政府行为、网络传输故障、网络供应商原因、黑客攻击等不可抗力事件。

十二、法律适用、管辖及其他

1、本协议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如无相关法律规定的,则应参照通用国际商业惯例和(或)行业惯例。

2、因本服务协议而产生之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取代贵公司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前就相同事项订立的任何书面或口头协议。倘若本协议任何条款被裁定为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该项条款应被撤销,而其余条款应予以遵守和执行。条款标题仅为方便参阅而设,并不以任何方式界定、限制、解释或描述该条款的范围或限度。